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環盾公司就因為資質不夠,便用掛靠的方式,承包永君公司的工程。結果被發現掛靠的是一家虛假公司,導致環盾公司與永君公司簽訂的多份合同無效。最終只能依靠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然而,鑒定機構卻分別按照定額價和市場價作出了兩種鑒定意見。
那這到底應如何抉擇?
最高院認為:
鑒定機構分別按照定額價和市場價作出鑒定意見的,在確定工程價款時,一般不應以定額價作為依據,而應以市場價進行鑒定的意見作為定案依據。首先,建設工程定額標準是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建筑市場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確定的,是完成一定計量單位產品的人工、材料、機械和資金消費的規定額度,是政府指導價范疇,屬于任意性規范而非強制性規范。在當事人之間沒有作出以定額價作為工程價款的約定時,一般不宜以定額價確定工程價款。其次,以定額為基礎確定工程造價沒有考慮企業的技術專長、勞動生產力水平、材料采購渠道和管理能力,這種計價模式不能反映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如果采用定額取價,不符合公平原則。再次,定額標準往往跟不上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更貼近市場價格,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實際造價成本。最后,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就合同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若所涉工程不屬于政府定價,因此,以市場價作為合同履行的依據不僅更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雙方當事人更公平。